西安市体育局关于公开征求《西安市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admin 阅读:76 2024-02-05 08:13:09 评论:0

  为规范西安市体育赛事活动,促进体育赛事活动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家体育总局《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和《陕西省体育赛事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规定,拟定了《西安市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即日起至2022年11月21日,可通过邮件或书面形式将意见建议反馈至我局。

  联系人:张安源 联系电话:86787996

  邮箱:422524934@qq.com

  附件:西安市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西安市体育局

                                                                                                                                                2022年10月21日

  西安市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市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工作,促进西安体育事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全民健身条例》和国家、陕西省《体育赛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的体育赛事活动,是指在西安市行政区域内举办的各类体育赛事活动。

  第三条 举办体育赛事活动,应当坚持政府监管与行业自律相结合,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加强全程监督管理,优化体育赛事活动服务。

  市级体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市范围内体育赛事活动的监管和指导;区县体育行政部门负责在本辖区体育赛事活动的管理与监督。

  各级公安、城市管理、交通运输、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体育赛事的服务保障与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体育总会、单项体育协会及其他体育社会组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各自章程规定,加强行业自律、完善行业赛事活动的管理。

  第四条体育赛事活动举办应当遵循合法、安全、公开、公平、公正、诚信、文明、绿色的原则。

  第二章 赛事活动的申办和审批

  第五条国际性、全国性、全省性和有特殊规定的体育赛事活动的申办,按照国家和陕西省赛事活动管理办法相关程序办理。

  第六条举办健身气功、航空体育、登山等运动项目的体育赛事活动,按照如下规定办理:

  (一)举办健身气功赛事活动,根据不同类别,按照国家体育总局《健身气功管理办法》执行。

  (二)举办航空体育赛事活动,按照国家体育总局《全国航空体育竞赛活动管理办法》《举办国际性或全国性航空体育竞赛活动审批事项服务指南》执行。

  (三)举办登山体育赛事活动,按照《国内登山管理办法》《外国人来华登山管理办法》执行。

  第七条境外非政府组织在本区域内举办的体育赛事活动,应当经省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同意,并报同级公安机关备案。

  第八条除第六、七条规定的体育赛事需审核、审批外,其他体育赛事活动一律不进行审核、审批。体育赛事活动涉及其他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市级体育赛事活动的审核、审批工作由市级体育行政部门或授权的相关业务处室、市直属单位负责。区县级(含)以下体育赛事活动的审核、审批工作由各区县体育行政部门负责。

  第十条需要审核、审批的体育赛事活动,申请者应在赛事活动举办前2个月提交申办材料。

  第十一条未经市体育局批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将市体育局(含内设机构)、市体育总会作为体育赛事活动的主办、承办或协办单位。

  第三章 赛事活动的组织

  第十二条 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本级政府国民经济和体育发展规划的要求,统筹规划各类体育赛事活动大佬们都在玩{精选官网网址: www.vip333.Co }值得信任的品牌平台!。引进知名度高、宣传效应好的国际、国内和省级体育赛事活动,着力培育具有城市文化、地域特色的自主品牌赛事活动。支持各类群众基础好、社会参与度高、具有民间特色的群众性体育赛事活动。

  第十三条各级体育行政部门主办或承办的体育赛事活动,应当每年年初通过市体育局官方网站、西安体育大管家平台等途径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各级体育行政部门举办体育赛事活动,应当购买公众责任险。鼓励其他体育赛事活动主办方和参与者尽可能购买公众责任或意外伤害等方面的保险。

  第十五条除需审批的体育赛事活动外,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由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行举办的体育赛事活动,赛事主办方应在赛前30日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布赛事活动,内容包括名称、时间、地点、主办方、参赛办法及竞赛办法等相关信息。

  因特殊原因确需变更赛事活动或取消赛事活动的,主办方应及时公告,对变更或取消体育赛事活动造成他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体育赛事活动应由主办方发起,可与承办方、协办方共同组织实施。主办方是指发起举办体育赛事活动的组织或个人;承办方是指具体负责筹备、实施体育赛事活动的组织或个人;协办方是指提供一定业务指导或者物质及人力支持、协助举办体育赛事活动的组织或个人。各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应当通过书面形式进行约定。

  第十七条主办方举办体育赛事活动,应当制定赛事总体方案、安全工作方案、应急处置方案、疫情防控方案;参赛人数在1000人(含)以上的,除制定上述四方案外,必须由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赛事活动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同时,参赛人数在1000人(含)以上5000人以下的,应向赛事活动举办地所在区县公安机关申请安全许可;参赛人数在5000人(含)以上或跨区县举办的,应向市级公安机关申请安全许可。

  赛事总体方案应包括名称时间地点、组织机构、参赛办法、竞赛办法、职责分工等;应急处置方案包括应急处置机构、应急处置措施、职责分工等;疫情防控方案按各级疫情防控要求制定;安全风险防控方案包括安全风险防控机构、排查措施、处置措施(含“熔断”机制)、职责分工等。

  第十八条 体育赛事活动应选拔、配备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技术人员,并对其进行培训。同时,应具备有与赛事活动规格相匹配的场地器材设施。

  第十九条主办方要加强对赛事个人信息的保护,对确需使用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确保个人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和丢失。

  第二十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单独参加体育赛事活动,主办方应当告知其监护人相关风险并由监护人签署承诺书。体育赛事活动中有外籍人员参加的,主办方和承办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体育赛事活动对参赛者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的,主办方或承办方应当要求其提供符合体育赛事活动要求的身体健康证明,参赛者应予以配合。

  第二十一条主办方可以依法通过出让冠名权、出售门票、赛事转播、收取报名费和接受赞助等方式筹措体育赛事活动经费。主办方或授权承办方与参与冠名、赞助的企业应签订书面协议,并确定各方权益和义务。

  第二十一条由体育彩票公益金扶持的体育赛事活动,应在赛事相关物品上印制“中国体育彩票”标识。未经主办方或承办方同意,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在体育赛事活动举办场所内开展商业活动、发布或者变相发布商业广告。

  第二十二条体育赛事活动的商标、名称、会徽、吉祥物等知识产权和标志应具有独特性、唯一性。鼓励体育赛事活动主办方主动申请各类知识产权。

  第二十三条主办方应当依法做好赛事活动志愿者的招募、培训、保障等工作。

  第二十四条 体育赛事活动名称不得使用具有宗教含义和含有欺骗或可能造成公众误解的文字。使用“中国”“全国”“陕西”“全省”等字样的体育赛事活动名称按照国家和陕西省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市级机关、事业单位主办、承办的全市性体育赛事活动,其名称可以使用“西安”“西安市”“全市”字样或具有类似含义的词汇,其他体育赛事活动不得使用。

  市级体育协会举办的体育赛事活动的名称按《西安市体育协会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四章 赛事活动的服务

  第二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为体育赛事活动举办创造条件,尤其是做好重大体育赛事活动的服务保障。

  第二十六条 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和相关部门应发挥职能作用,积极为依法合规举办的体育赛事活动提供相应的服务保障和技术支持。

  第二十七条 各级体育部门可以设立体育赛事活动专项资金,通过奖励、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鼓励、引导社会力量举办体育赛事活动。

  第二十八条 各级体育总会、体育协会应当发挥专业优势,制定本项目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促进体育赛事活动的标准化、规范化建设。

  第二十九条 鼓励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参与各类体育赛事活动的服务保障工作。

  第三十条 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可以依照体育赛事活动组织整体水平、规模层次、服务保障、社会影响力等因素,对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作为赛事奖励、补助或购买服务的依据。

  第五章 赛事活动的监管

  第三十一条在本市行政区域举办的各类体育赛事活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夯实各方责任。

  第三十二条 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体育赛事活动监管工作机制,定期召开相关会议,对管辖区域内的体育赛事活动进行研判。严格落实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区县体育行政部门要通过各种渠道加强对辖区内体育赛事活动的全程监管。

  第三十三条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在体育赛事活动举办前或举办中发现不符合体育赛事活动条件、标准、规则等情形的,或收到单位、个人提出相关投诉、举报的,应当及时予以处理;属于其他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交并积极配合协助处理。

  第三十四条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应加强对举办体育赛事的机构、个人的监管,建立体育赛事活动诚信体系,按照国家、陕西省有关规定,对举办体育赛事活动中有严重不良记录的机构、个人,依法采取行业禁入等惩戒措施。

  第三十五条各级体育协会应当引导行业健康发展,加强对会员单位组织举办的体育赛事活动的日常管理,提高举办体育赛事活动的整体水平。

  第三十六条主办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体育赛事活动反兴奋剂和赛风赛纪的相关职责。

  第三十七条参与赛事组织的单位及相关人员,在体育赛事活动中涉嫌欺诈、造成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等情形的,由体育行政部门配合公安、应急等部门依法依规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违反相关规定,有法律法规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尚未构成违法犯罪的,由体育行政部门按照工作职责和权限予以相应处理。大佬们都在玩{精选官网网址: www.vip333.Co }值得信任的品牌平台!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市级各单位、各行业举办系统内的体育赛事活动,可以参照本细则执行。大佬们都在玩{精选官网网址: www.vip333.Co }值得信任的品牌平台!

  各区县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细则,制定本区县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实施方案。

  第四十条本细则解释权属市级体育行政部门。

  第四十一条本细则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西安市体育局关于公开征求《西安市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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