响水县人民政府 通知公告 国家和省、市财政扶持政策服务指南

admin 阅读:52 2024-02-05 08:13:43 评论:0

  法治财政标准化管理专栏

  【编者按】为积极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扎实推进五大财政建设,我们梳理了上级出台的财政扶持政策,整理了《国家和省、市财政扶持政策服务指南》(2018年版),系统介绍了上级88条财政扶持政策的名称、政策依据、对象和范围、申报条件、承办科室、承办人和联系方式等相关情况,便于我县镇(区)、园区、企业、项目单位和县直部门用好用足财政政策,推动全县经济高质量发展,不断把财政服务工作提高到新水平。

   

  国家和省、市财政扶持政策服务指南

  (2018年度)

  1.中央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政策依据:《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文资〔2012〕4号)。

  对象和范围:巩固文化金融扶持计划;继续扶持实体书店发展;开展新闻出版业数字化转型升级;加快推动影视产业发展;促进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与相关产业融合;支持特色文化产业发展;推动对外文化贸易发展;推动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融合发展。

  申报条件:1.申报专项资金的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是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二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三是具有一定规模实力、成长性好,其中净资产一般不低于500万元。企业申请项目补助的,原则上只能申报一个项目,申请金额一般不超过企业上年末经审计净资产额的30%;企业集团最多可同时申报两个项目,合计申请金额不得超过企业集团上年末经审计合并净资产或母公司净资产的20%。企业集团下属单位,通过企业集团统一进行申报。为落实国务院关于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的有关精神,凡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标准的小微文化企业,其净资产规模及申请金额比例不受上述条款限制。除贷款贴息及奖励类项目外,企业不得就往年已获支持项目或类似项目再行申报。2.申报专项资金的其他申报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是具备从事文化产业相关工作的职能或资质;二是已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其他申报单位的申报项目应当符合国家文化产业政策发展方向,对文化产业发展具有服务或示范作用,重点是国家或地方文化改革发展规划所确定的重点产业项目。

  承办科室、承办人、联系电话:行政事业科,苏玉琳86886475。

  2.省级文化产业引导资金

  政策依据:《江苏省省级现代服务业(文化)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苏财规〔2016〕4号)。

  对象和范围:1.主要支持动漫游戏、广告会展、艺术品交易、文化设计创意、文化旅游等文化创意门类,重点扶持以文化内容、文化创意为核心,具有发展前景和导向意义、提升文化产品内涵和质量的文化产业项目;2.营造文化产业集聚发展环境、构建文化产业服务平台的省级重点文化产业园区(基地)项目;3.文化产业与金融资本、社会资本有效对接,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的项目;4.具有较好发展前景的成长型小微文化企业项目;5.骨干文化企业“走出去”及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文化服务出口项目;6.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发掘、提升地域传统文化资源并进行产业化开发的项目。7.其他需要扶持的文化产业项目。

  申报条件:1.项目申报主体必须是在江苏省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设立的文化企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企业(单位)应当健全财务制度,规范会计核算、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资金筹措能力强,资信等级较高,注册资本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2.申报项目必须符合国家文化产业发展政策及我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文化发展规划。申报项目具有较强的产业属性和文化关联度。3.申报项目已经按规定程序通过审批,项目已经开工建设或已经建成,具有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市场前景好,有一定的示范带动作用。4.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条件。

  承办科室、承办人、联系电话:行政事业科,苏玉琳86886475。3.省级体育产业专项引导资金

  政策依据:《江苏省体育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苏财规〔2016〕6号)。

  对象和范围:1.体育健身健康服务;2.体育设施建设管理和运营;3.体育培训服务;4.国内外知名体育赛事活动;5.职业体育与体育社会化运作;6.体育装备新产品、新技术、新材料的研发及产品制造和销售;7.体育产业基地建设培育和平台建设;8.体育旅游、运动康复等新兴体育产业项目等。

  申报条件:1.项目申报主体须在江苏省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从事体育产业活动的企业、社会组织或非公益性一类事业单位。2.项目单位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核算规范,财务状况良好。3.项目具有较强的产业属性和体育关联度。4.年度申报通知规定的截止日期前已经开工建设的项目。5.当年度专项资金项目申报通知规定的其它条件。

  承办科室、承办人、联系电话:行政事业科,苏玉琳86886475。

  4.省级科技专项资金

  政策依据:《江苏省省级科技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苏财规〔2013〕19号)。

  对象和范围:1.自然科学基金:主要面向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需求,重点支持青年科技人员自主选题,自由探索,开展科学研究,攀登科技高峰,为提升我省自主创新能力提供技术和人才储备;2.科技条件建设与民生科技专项资金:主要以提高科技持续创新能力和科技惠民为目标,在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布局和提升建设一批重大研发机构和科技公共服务平台等;开展重大疾病的临床治疗技术研究与示范应用,加快推进医学研究成果向临床诊疗的转化应用,构建以临床为主导的医学科技创新体系;3.前瞻性研究专项资金:围绕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农业现代化、生态文明建设等重点领域,加强前沿技术、关键共性技术和公益性技术等的研发与应用,加强国内外产学研合作与协同创新,引导各类创新主体紧密合作,开展关键技术集成创新与应用示范,抢占产业科技制高点;4.企业创新与成果转化专项资金:主要支持以企业为主体实施符合产业发展的创新需求、已取得自主知识产权科技成果、经中试并进入产业化开发或直接进入产业化开发、能够较快形成产业化、显著提升相关产业技术水平和核心竞争力的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同时,对我省直接组织并获立项支持的产业化较强的相关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给予配套支持。

  申报条件:项目申报实行属地化管理,项目实施期一般不超过3年。对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一般由项目申报单位按要求向所在地的科技主管部门申报,科技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后向省科技厅推荐申报,省级单位向其主管部门申报,由主管部门审核后推荐报省科技厅。项目申报由省科技项目受理服务中心实行“一站式”集中统一受理。

  承办科室、承办人、联系电话:行政事业科,苏玉琳86886475。5.市级文化产业引导资金

  政策依据:《盐城市市级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盐财规〔2017〕9号)。

  对象和范围:专项资金重点扶持文化产业发展的关键领域、重点区域和新兴行业。具体支持:1、列入市文化产业发展规划的重点领域发展;2、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各类文化产业集聚区建设;3、行业龙头企业、重点文化科技企业、外向型文化企业的产品研发、设备购置、市场开拓和人才引进;4、区域文化产业规划调研、项目推介、招商引资和市场推广活动;5、重点文化艺术精品创作生产,以及重要文化展示与交流活动;6、经市深改组文化专项小组批准的年度重点文化产业需要支持的事项。

  申报条件:1、在盐城注册,原则上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2、具有健全的财务与管理体系,会计核算规范;3、项目实施主体是企业的,必须具备与完成项目相适应的经营管理能力,资产及经营状况良好,资信等级较高,当年资产负债率一般应低于70%;4、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项目发展目标明确,具有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对盐城文化产业发展和文化竞争力提升起到推动作用;5、如享受上期专项资金资助的,项目结项前原则上不得申报。

  承办科室、承办人、联系电话:行政事业科,苏玉琳86886475。

  6.省级旅游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

  政策依据:《江苏省旅游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苏财规〔2017〕37号)。

  对象和范围:支持旅游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旅游形象推广和旅游人才培养;引导旅游企业做大做强;扶持旅游新业态、旅游风情小镇、重点旅游商品研发和销售、有突出贡献的旅行社企业等。

  申报条件: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完善的经营管理机制和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规范,企业资产及经营状况良好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以及省、市、先旅游发展规划;具有良好的资源、环境基础和市场前景实施程序完整,建设条件具备。

  承办科室、承办人、联系电话:企业科,戈长弓,86882304。

  7.省级旅游产业发展基金

  政策依据:《江苏省旅游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苏财规〔2016〕35号)。

  对象和范围:支持江苏省境内有地方特色和市场前景,经济和社会效益显著的旅游景区、度假区、乡村旅游点、旅游商品、旅游新业态等项目建设。

  申报条件:符合省旅游产业发展方向,对促进江苏旅游产业发展有示范作用;企业已经开展实际经营,有稳定的主营业务收入,市场容量大,行业成长性高、发展前景好;企业构架、法务、财务等方面不存在制约企业发展的重大问题;有切实可行的还款保障方案。

  承办科室、承办人、联系电话:企业科,戈长弓,86882304。

  8.国家级普惠金融专项资金

  政策依据:《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金〔2016〕85号)。

  对象和范围:县域金融机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PPP项目等。

  申报条件:申请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政策的,当年涉农贷款平均余额同比增长超过13%,年末不良贷款率不高于3%且同比不上升;申请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单户贷款余额不超过500万元;申请PPP以奖代补政策,PPP项目要签订PPP项目合同。

  承办科室、承办人、联系电话:企业科,戈长弓,86882304。

  9.省级普惠金融专项资金

  政策依据:《江苏省普惠金融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苏财规〔2017〕33号)。

  对象和范围:银行、保险机构、小额贷款公司、政策性担保公司、各类专营式金融服务机构、中小企业、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等。

  申报条件:申请设立奖励须经监管部门或政府授权部门批准设立,且按照规定开展业务;申请风险补偿奖励须开展贷款或担保业务,且符合主管部门制定的各项监管标准,无违规经营行为;地方金融企业须接受同级财政部门的财务监督和管理,按规定定期报送财务资料等;中小微企业申报场外资本市场发展奖励政策须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和江苏股权交易中心挂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须在我省设立且以非公开方式对省内中小高新技术企业进行股权投资。

  承办科室、承办人、联系电话:企业科,戈长弓,86882304。

  10.中小企业发展资金

  政策依据:《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14〕38号)。

  对象和范围:中央财政支持中小企业结构调整、技术创新、扩大就业、改善服务环境的专项资金。

  申报条件:独立法人资格,正常运行1年以上;财务制度健全;符合产业导向和申报要求。

  承办科室、承办人、联系电话:企业科,戈长弓,86882304。

  11.省级商务发展专项资金

  政策依据:《江苏省省级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苏财规〔2014〕37号)。

  对象和范围:主要用于促进外经贸稳定增长和转型升级,鼓励境外投资与经济合作,推进现代流通体系建设,支持营造良好商务环境。

  申报条件:在江苏省境内注册、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和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制度;在境外开展业务的,还应当在项目所在国(地区)依法注册或办理合法手续,项目合同或合作协议已生效。按照有关规定已取得开展相关业务资格或已经过核准(备案)。近3年无严重失信行为。申报项目必须符合申报指南明确的具体要求。

  承办科室、承办人、联系电话:企业科,戈长弓,86882304。

  12.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

  政策依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企〔2014〕36号)。

  对象和范围:支持外经贸薄弱领域国际化经营能力,支持发展服务贸易和技术贸易,支持境外投资、对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境外经济贸易合作区建设,支持引进先进设备和技术、关键零部件、国内紧缺的资源性产品进口,支持贸易投资合作、公共商务信息等服务体系建设。

  申报条件:在江苏省内注册,依法取得进出口经营资格的或依法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的企业法人;近5年在外经贸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税收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管理等方面无违法、违规行为;按国家有关规定报送统计资料;已按规定开展业务;满足具体的项目申报材料。

  承办科室、承办人、联系电话:企业科,戈长弓,86882304。

  13.省外贸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资金

  政策依据:《江苏省省级外贸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资金管理办法》(苏财规〔2010〕41号)。

  对象和范围:外贸公共服务平台项目。

  申报条件:省内注册、依法纳税;场地、人员、设备、资金四到位,服务收入占比50%以上;与商务主管部门签订优惠服务协议。

  承办科室、承办人、联系电话:企业科,戈长弓,86882304。

  14.江苏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综合奖补资金

  政策依据:《江苏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综合奖补资金实施细则》(苏财规〔2016〕11号)。

  对象和范围:开展技术改造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申报条件:申报主体是在江苏省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信用良好、依法纳税,积极开展技术改造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企业应有正在实施的技术改造项目,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鼓励发展方向和江苏产业结构调整支持方向,项目实施地在江苏省境内。实施的技术改造项目应取得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备案通知书或核准批复企业在申报年上一年度固定资产增值税进项抵扣税金(应剔除已作进项转出的部分和不动产)对应的固定资产投资额达到1500万元。

  承办科室、承办人、联系电话:企业科,戈长弓,86882304。

  15.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市级财政补贴

  政策依据:《关于做好2017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财政补助工作的通知》(苏财工贸﹝2017﹞13号)、《2017年盐城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实施细则》(盐财建〔2017〕104号)。

  对象和范围:本市范围内新能源汽车购买者和公共服务领域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

  申报条件:1、申报补贴车辆原则上必须纳入市年度推广计划。计划外车辆需履行相关报备手续,经所在地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牵头部门同意或转报上级人民政府同意。报备形式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未纳入市年度推广计划或计划外未履行相关报备手续的新能源汽车,不得申报地方财政补贴资金。其中:(1)私人购置新能源乘用车需报经购买者户籍所在地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牵头部门同意,相关车辆正式销售前由相应汽车销售机构(4S店)负责履行报备手续。(2)新能源公交、通勤车等客车需报经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同意;(3)融资租赁、分时租赁等社会化运营车辆需经运营公司注册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初审同意后报经盐城市人民政府同意。2、申报补贴的新能源汽车购买者注册地限于盐城市范围内(非注册地户籍私人消费者购买新能源乘用车申请财政补贴资金的,需在注册地缴纳一年以上的社会保险基金),且5年内不得转让(购买者因企业破产等原因确需转让的需报省、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协调小组办公室备案,且只能在注册地范围内转让)。3、申报新能源客车或专用车财政补贴资金的企业或单位应具备正常使用相关车辆的能力和正当合理用途,并保证车辆的安全运行,使用范围仅限于本省范围内。4、营运车辆应符合《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有关规定。5、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保障产品的安全可靠,具有保证新能源汽车正常使用的售后服务能力,在推广应用的县(市、区)建有1个以上的服务站,并负责对废旧电池进行回收和处理,应按照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要求对消费者提供质量保证。6、公共服务领域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应保障充电设施正常安全使用。享受财政补贴资金的公共服务领域充电设施原则上不得移除,因规划调整等原因确需移除的需报省、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协调小组办公室备案。7、申报补贴的新能源汽车、公共领域充电设施运行情况必须符合国家、省市相关文件要求,闲置车辆和充电设施不得申报地方财政补贴资金。相关运行数据需按要求接入盐城市新能源汽车及充电设施运行远程监控综合平台。

  承办科室、承办人、联系电话:经建科,周烨,86886471。

  16.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政策依据:《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2〕1111号)。

  对象和范围: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以及相关文件等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会同财政部制发申报指南,或确定试点示范的区域或承担单位。

  申报条件:1.支持新兴产业创业投资计划。采取中央财政资金与地方财政资金、社会资金参股,共同发起设立或增资现有创业投资基金等方式,支持具备原始创新、集成创新或消化吸收再创新属性、且处于初创期、早中期的创新型企业发展。2.支持产学研协同创新。选择受关键技术严重制约,关联性、基础性、公益性强的产业或技术,支持行业骨干企业整合产业链创新资源,加强产学研联合攻关、新一代技术储备、专利池集聚等,推动企业与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等构建技术创新联盟,提高协同创新能力,带动全产业链发展。3.支持技术创新平台。围绕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领域,针对行业或技术领域特点,依托产业链优势单位联合相关科研机构、企业及投资者,建立涵盖全产业链的开放性技术创新平台,加强重大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及产业化。4.支持区域集聚发展。选择技术路径清晰、产业发展方向明确、相关配套不完整或市场需求不足的产业或技术,支持地方政府加强资源统筹配置,引导上、中、下游相关产业自主跟进,推动创新要素向区域特色产业集聚,培育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产业集群。5.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决定》和《规划》要求,以及行业或产业发展需要确定的其他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工作。

  承办科室、承办人、联系电话:经建科,周烨,86886471。

  17.省级现代服务业(其他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

  政策依据:《江苏省省级现代服务业(其他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苏财规〔2015〕30号)。

  对象和范围:纳入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行动计划、重点工程及年度工作计划的现代服务业项目,及其他需要支持的服务业发展项目。

  申报条件:项目承担主体必须是省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单位)。企业(单位)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依法经营,具有健全的财务与管理体系,其资产及经营状况良好,具有较高的资信等级和相应的资金筹措能力。项目已开工建设(平台类项目建成运营),审批程序合法,各项手续齐备。项目符合现代服务业的基本特征,以信息等高技术为依托,与现代生产、生活方式密切相关,能运用新的组织方式、管理模式和新技术。项目能提升制造业水平、降低社会交易成本、提高资源配置效率、扩大市场容量、扩大就业,带动作用强、示范作用明显。项目未申报其他省级财政专项资金支持。

  承办科室、承办人、联系电话:经建科,周烨,86886471。

  18.省新农村现代流通及供销使用发展引导资金

  政策依据:《江苏省新农村现代流通及供销合作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苏财规〔2016〕8号)。

  对象和范围:现代流通网络及物流基础设施建设;农产品批发市场及现代物流中心建设;农村电子商务发展;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农村综合服务社建设;乡镇基层社改造升级;其他供销合作改革发展重点项目。

  申报条件:(一)需为供销合作社系统企业控股或参股单位;(二)具有完善的企业管理制度和公司章程,产权清晰;(三)依法正常经营,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良好,具有较强的发展潜力和示范带动作用;(四)企业信用信息系统中无不良记录。

  承办科室、承办人、联系电话:经建科,周烨,86886471。

  19.省粮食仓储物流设施建设专项资金

  政策依据:《江苏省粮食仓储物流设施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苏财规〔2015〕10号)。

  对象和范围:在全省规划布局范围内,符合条件的国有及国有控股粮食购销企业投资实施的仓储物流设施建设。包括(一)粮食仓库或物流产业园基础设施建设,包括新建、改建、扩建;(二)粮食仓库或物流产业园维修改造;(三)粮食烘干机等仓储物流设备配置;(四)信息化及检验检测建设。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专项资金用于仓容建设、粮食物流基础设施、仓储物流设备、信息化及检验检测建设所需的原材料、辅助材料、设备以及相关的人工成本等直接费用支出,不得用于范围之外的其它支出。

  申报条件:申报主体为国有和国有控股的粮食购销企业。已享受过财政资金补助的粮库,同一项目五年内不得再享受省级其它财政专项资金补助。

  承办科室、承办人、联系电话:经建科,周烨,86886471。

  20.交通运输科技与成果转化专项资金

  政策依据:《江苏省交通运输科技与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苏财规〔2015〕4号)。

  对象和范围:交通科技与成果转化以及交通关键性科技研究项目。

  申报条件:列入省项目库、具有实用价值的交通科技成果转化与推广应用,以及交通关键技术、材料、装备等的基础性、公益性研究。

  承办科室、承办人、联系电话:经建科,周烨,86886471。

  21.省级土地整治项目专项资金

  政策依据:《江苏省省级土地整治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苏财规〔2016〕12号)。

  对象和范围:为加大基础农田建设保护和土地开发整理投入,促进全省耕地总量平衡,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实施的省级土地整治项目。

  申报条件:1.项目必须以最新的土地利用现状变更调查成果为依据,保证土地利用现状与实地一致,确保基础数据的合法性、现势性、真实性、准确性。同时,项目区土地权属明晰,无争议,且四至明确、清楚。2.必须符合项目所在地的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整治规划,项目不得位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允许建设区和有条件建设区内。同时,还应与生态红线区域保护规划、城镇体系规划、产业发展规划等相衔接。3.项目应充分征求当地群众的意愿,保证群众的知情权、选择权和话语权,切实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4.项目不得与往年土地整治项目区域重叠,也不得与发展改革、农业、水利、农业资源开发等部门组织实施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区域重叠。5.项目新增耕地应与耕地后备资源年度更新成果充分匹配衔接。6.项目建设规模为400公顷-700公顷,不得超过2个片区,分片面积不小于200公顷,且不得跨乡镇申报,建设周期不超过2年,新增耕地率不低于1.5%。

  承办科室、承办人、联系电话:综合科,贺长松,86885303。

  22.省级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专项资金

  政策依据:《江苏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苏财规〔2016〕33号)。

  对象和范围:省级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拆旧区内土地整治和复垦项目。

  申报条件:1.上一年经省国土资源厅批准已进入挂钩项目备选库但尚未完工、预计能够完成的项目以及纳入当年挂钩复垦项目备选库的项目(项目认定以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结果为准)。2.申报的项目总规模原则上不突破省国土资源厅下达各地当年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计划;3.对同一乡镇范围内村庄建设用地布局调整的入库项目及实施建设用地减量化地区和经济薄弱地区的入库项目给予优先安排;4.在此之前已安排及已完工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以前年度资金未使用完的和专项资金检查存在问题未整改到位的地区当年不再安排项目资金。

  承办科室、承办人、联系电话:综合科,贺长松,86885303。

  23.省级美丽乡村建设项目

  政策依据:《关于开展美丽乡村建设示范工作的通知》(苏农改办〔2017〕4号)。

  对象和范围:自然景观、村庄风貌、历史文化或产业发展等方面特色鲜明的行政村。

  申报条件:2018年示范项目上从一事一议财政奖补信息系统项目库中选择申报。

  承办科室、承办人、联系电话:基层科,孙文全,86882356。

  24.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

  政策依据:《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2〕616号)。

  对象和范围:国家“城市矿产”示范基地建设:“城市矿产”是指工业化和城镇化过程中产生和蕴藏在废旧机电设备、电线电缆、通讯工具、汽车、家电、电子产品、金属和塑料包装物以及废料中,可循环利用的钢铁、有色金属、稀贵金属、塑料、橡胶、玻璃等资源,其利用量相当于原生矿产资源;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园区循环化改造示范;再制造,本办法所称再制造是指对废旧汽车零部件、工程机械、机床等进行专业化修复的批量化生产过程,再制造产品达到与原有产品相同的质量和性能;清洁生产技术示范推广。循环经济(含清洁生产,下同)基础能力建设;国务院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财政部协商确定的其他重点工作。

  申报条件:1.国家“城市矿产”示范基地建设:示范基地的“城市矿产”资源新增加工处理能力(含改造)建设。示范基地内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示范基地“城市矿产”资源回收体系建设。2.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餐厨废弃物收运体系建设。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项目建设。能力建设。包括电子信息管理平台、监测系统等。3.园区循环化改造示范:循环化改造的关键补链项目构建。4.再制造:重点支持可再制造技术进步、旧件回收体系建设、再制造产品推广及产业化发展等。5.清洁生产技术示范推广:技术推广应用。重点支持能够显著提升企业清洁生产水平的成熟、先进、适用清洁生产技术的推广应用。技术应用示范。重点支持对行业整体清洁生产水平影响较大,具有推广应用前景,但尚未实现突破的共性、关键技术应用示范。6.循环经济(含清洁生产,下同)基础能力建设:循环经济法规、规划及政策研究。循环经济相关标准制定、目录编制。循环经济发展宣传教育、组织动员等。循环经济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循环经济发展综合评价与统计体系和规划、方案、项目评审及考核、验收等。7.国务院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财政部协商确定的其他重点工作。

  承办科室、承办人、联系电话:经建科,周烨,86886471。

  25.中央财政城镇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建设项目专项资金

  政策依据:《城镇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建设以奖代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09〕501号)。

  对象和范围:重点支持省区域供水专项规划中的乡镇供水管网项目建设,适当支持生活垃圾处理和污水处理等非盈利性城镇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申报条件:1.区域供水管网项目建设:区分一、二、三、四类地区,分别按照年度区域供水主干管网投资完成额的36 %、27 %、21%、10%给与补助。2.生活垃圾处理项目建设:对生活垃圾填埋场项目,区分一、二、三、四类地区,分别按照新增建设规模每吨/1.6万元、1.3万元、1万元、0.65万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对压缩式垃圾中转站重点项目按照每个中转站10-15万元的标准给予补助。3.污水处理项目建设:对重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项目建设给予适当补助。

  承办科室、承办人、联系电话:经建科,周烨,86886471。

  26.省级环境保护引导资金项目资金

  政策依据:《江苏省省级环境保护引导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苏财规〔2014〕24号)。

  对象和范围:1.区域性、流域性水污染防治项目:包括污水、垃圾处理及配套管网建设项目;污染严重的水体环境综合治理项目;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污染防治、风险防范及生态修复项目;国控、省控断面水质达标、污染防控项目。2.区域大气污染防治项目:包括重点大气污染综合防治项目;工业园区和重点行业有毒有害、恶臭气体防控项目;重点行业脱硝及非电行业脱硫项目;油气回收项目等。3.重点行业、重点污染源防治项目:包括重金属污染防治项目;危险废物规范化处置、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污染防治和废弃电子产品污染防治项目;污水处理厂污泥无害化处置项目;放射性废物安全处置项目等。4.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及重要生态功能保护区建设项目:包括村庄工业污染源整治;农村生活污水、垃圾及农业废弃物处置;畜禽污染控制;土壤污染防治;区域生态功能保护区(含自然保护区)建管能力及生物多样性保护项目等。5.国家及省下达的以地方投入为主体的其他重点污染防治项目。

  申报条件:以当年省财政厅、省环保厅联合印放的项目申报文件为准。

  承办科室、承办人、联系电话:经建科,周烨,86886471。

  27.省级城市维护费项目资金

  政策依据:《江苏省省级城市维护费使用管理办法(试行)》(苏财建〔2016〕22号)。

  对象和范围:重点中心镇市政工程设施维护、园林绿化设施维护、公共环境卫生设施维护。

  申报条件:申报的项目经有权部门立项、可研和扩初设计、概算已经批准;项目工程建设所需资金已落实,并出具相应的资金证明。

  承办科室、承办人、联系电话:经建科,周烨,86886471。

  28.省级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引导资金

  政策依据:《江苏省省级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引导资金管理办法》(苏财规〔2011〕28号)。

  对象和范围:坚持“突出重点、区别对待、强化考核、注重引导”的原则,重点支持省区域供水专项规划中的乡镇供水管网项目建设,适当支持生活垃圾处理和污水处理等非盈利性城镇基础设施建设项目。1.区域供水管网项目建设:支持苏北和苏中地区以及南京、镇江部分地区(含黄茅革命老区)纳入我省区域供水专项规划的乡镇供水管网(区域水厂至乡镇的供水主干管网)项目建设。2.生活垃圾处理项目建设:支持苏北和苏中地区以及南京、镇江部分地区(含黄茅革命老区)纳入我省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规划的生活垃圾填埋场建设项目和压缩式中转站重点项目建设。其中:生活垃圾填埋场建设项目是指规划中有新增建设规模的项目,压缩式垃圾中转站重点项目是指经省确定的重点支持项目。3.污水处理项目建设:支持我省重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项目建设。4.其他符合省级引导资金支持方向的非盈利性城镇基础设施项目建设。

  申报条件:省级引导资金区分不同项目类型,对相关市、县(市)区域供水、生活垃圾处理和污水处理等非盈利性城镇基础设施项目建设按照以下标准给与补助。1.区域供水管网项目建设:区分一、二、三、四类地区,分别按照年度区域供水主干管网投资完成额的36%、27%、21%、10%给与补助。2.生活垃圾处理项目建设:对生活垃圾填埋场项目,区分一、二、三、四类地区,分别按照新增建设规模每吨/1.6万元、1.3万元、1万元、0.65万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对压缩式垃圾中转站重点项目按照每个中转站10-15万元的标准给予补助。3.污水处理项目建设:对重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项目建设给予适当补助。

  承办科室、承办人、联系电话:经建科,周烨,86886471。

  29.中央海岛和海域保护项目资金

  政策依据:《中央海岛和海域保护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财建〔2015〕250号)。

  对象和范围:保护资金用于提高海洋生态环境质量,改善海域、海岛、海岸线使用功能,优化海洋经济发展等,具体包括:(一)海洋环境保护。对自然岸线、国家级海洋自然保护区、国家级海洋特别保护区、国家海洋公园等生态环境质量优良的自然资源实施保护,支持海岛污水和垃圾处理等基础设施建设,扶持边远海岛发展。(二)修复整治。对海岸、海域、海岛进行修复整治,恢复改善功能。(三)能力建设。海域、海岛监视监管系统,海洋生态环境观测监测,海洋防灾减灾,海洋调查保障,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海洋执法装备、码头以及信息系统建设等。(四)促进陆海统筹和海洋经济发展。沿海入海污染物减排,海洋经济调查,深远海矿产资源、生物资源规模化勘探开发利用示范等。(五)国家需要统筹安排的其他支出。

  申报条件:列入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的保护资金,由财政部商国家海洋局研究确定重点支持范围。沿海地区按照财政部、国家海洋局要求编制工作目标、实施任务、保障机制以及分年度资金预算等。国家海洋局会财政部对沿海地区编制的工作实施方案进行批复。国家统筹安排的其他支出,以及中央与地方共用的码头等基础设施建设,采取定额补助方式予以支持。大佬们都在玩{精选官网网址: www.vip333.Co }值得信任的品牌平台!

  承办科室、承办人、联系电话:经建科,周烨,86886471。

  30、省级农业可再生资源循环利用项目

  政策依据:《江苏省省级农业生态保护与资源利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苏财规〔2017〕6号)。

  对象和范围: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规模畜禽养殖场、畜禽粪便或秸秆等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企业、农业园区等主体。

  申报条件:要求建设符合国家环保部门农业面源污染减排要求的畜禽粪便、秸秆沼气工程,配套一定面积具备消纳能力的农田,开展沼液、沼渣综合利用。要求每年力争处理相当于5000头出栏生猪的畜禽粪便量,尾水妥善收集处理。

  承办科室、承办人、联系电话:经建科,周烨,86886471。

  31.省级生猪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项目

  政策依据:《江苏省省级农林渔病害防治及处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苏财规〔2015〕28号)。

  对象和范围:年出栏生猪50头以上的规模化标准养殖场。

  申报条件:根据养殖场(户)实际无害化处理病死猪数量给予补助。

  承办科室、承办人、联系电话:农业科,许冰峰,86885360。

  32.省级生猪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项目

  政策依据:《江苏省省级农林渔病害防治及处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苏财规〔2015〕28号)。

  对象和范围:病害猪损失补贴的对象为提供病害猪的货主和自宰经营的企业;无害化处理费用补贴的对象为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生猪定点屠宰企业。

  申报条件:根据生猪屠宰量和规模养殖量给予补助。

  承办科室、承办人、联系电话:农业科,许冰峰,86885360。

  33.省级林业科技创新与推广项目

  政策依据:《关于印发2018年省林业科技创新与推广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苏林计〔2018〕12号)。

  对象和范围:2018年省林业科技创新与推广项目分重大集成示范项目、一般示范推广项目、创新成果区域性示范项目共3类,面向全省具有承担项目实施综合能力的林业推广、科研、教学、国有林场(圃)、有关涉林企业及新型林业经营主体等单位开展申报(各级行政部门除外),鼓励产学研联合开展项目申报。

  申报条件:重大集成示范项目:围绕省委、省政府重点任务和林业建设重大问题、共性问题、关键性环节和技术瓶颈等,开展重大林业科技成果的组装配套、集成与推广示范。每个项目省财政拟补助100-200万元左右。申报单位(包括合作单位)自主拥有政府划拨或长期租赁使用权的连片(不超过3幅地块)面积合计达300亩以上的推广示范基地。

  一般示范推广项目:围绕林业重点工程和产业,支持单项林业新优品(良)种、技术、模式的专项技术成果的应用推广(含专项成果示范基地建设)。每个项目省财政补助50万元左右。

  创新成果区域性示范项目:开展现代林业建设领域应用型技术创新成果在面上推广、产业化前的区域性示范或中试熟化,为将来面上推广和工业化生产应用奠定基础。每个项目省财政补助50万元左右。

  承办科室、承办人、联系电话:农业科,许冰峰,86885360。

  34.省级扶持妇女儿童工作专项资金

  政策依据:《省级扶持妇女儿童工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苏财规〔2016〕9号)。

  对象和范围:重点支持妇女更高质量创业就业、关爱流动留守妇女儿童、帮扶失业困境妇女、推进性别平等教育进课堂、开展儿童友好城市(社区)建设等方面项目。

  申报条件:1、体现公益性。坚持项目非盈利性和社会效益性,切实解决服务对象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和突出需求。满足服务对象需求程度高、针对性强、规模大,具有良好社会影响。2、突出专业性。坚持运用专业社会工作方法设计、实施项目,进度安排合理,经费预算精准,可评估性强。项目团队专业水平高,项目工作组主要负责人和核心成员具有项目专业技能和实际经验。3、保持发展性。坚持赋权增能目标和助人自助理念,具有良好的社区基础和群众基础,促进服务对象自我服务、自我完善、自我发展。能够形成可复制、可借鉴、可推广的工作经验,具有较好的示范带动意义。4、具有规范性。坚持以制度规范项目实施工作,各项制度健全、档案资料齐备、财务核算严格、运作规范有序。项目实施周期一般为1年,每年组织专题性社区活动不少于4次。

  承办科室、承办人、联系电话:行政事业科,龚卫红86886475。

  35.省级一事一议财政奖补政策

  政策依据:《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考评试行办法》(苏农改办〔2013〕4号)。

  对象和范围:项目包括村内道路建设(行政村到自然村或居民点);桥梁;小型农田水利设施;村容村貌改造;户外村内环境卫生设施;植树造林;其他符合群众意愿的公益事业建设项目。

  申报条件:优先安排村庄建设规划确定村点、经济薄弱村的公益事业建设项目;优先安排农民群众反映强烈、需求迫切、受益直接的公益事业建设项目;优先选择村两委班子得力、群众积极性高的村组。

  承办科室、承办人、联系电话:基层科,孙文全,86882356。

  36.省级农村公共运行维护机制补助资金

  政策依据:《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考评试行办法》(苏农改办〔2013〕4号)。

  对象和范围:由村级组织实施,补助资金主要用于村内公共服务项目,支付常年管护人员报酬和设施维修费用。公共服务项目主要包括:村内道路、桥梁和田间小型水利设施等农村基础设施;村内垃圾收集、污水处理、绿化亮化等农民居住环境卫生设施;卫生室、幼儿园、生活生产资料超市、党员活动室、信访治安等村级综合服务中心场所;村内农民生活娱乐活动场所等。

  申报条件:行政村。

  承办科室、承办人、联系电话:基层科,孙文全,86882356。

  37.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补助资金

  政策依据:《关于提高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的通知》(苏人社发〔2018〕47号)。

  对象和范围: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对象。

  申报条件:根据领取养老金人数按标准补助。

  承办科室、承办人、联系电话:社会保障科,仇亚琳86883585。

  38.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资金

  政策依据:《关于提高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筹资标准的通知》(苏人社发〔2018〕64号)。

  对象和范围:城乡居民医保参保对象。

  申报条件:根据参保人数按标准补助。

  承办科室、承办人、联系电话:社会保障科,仇亚琳86883585。

  39.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和职业培训补贴等就业补助资金

  政策依据:《江苏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苏财规〔2017〕4号)。

  对象和范围: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

  申报条件:根据失业人员再就业人数等因素分配。

  承办科室、承办人、联系电话:社会保障科,仇亚琳86883585。

  40.城乡创业扶持引导补贴等就业专项资金

  政策依据:《江苏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苏财规〔2017〕4号)。

  对象和范围:符合条件的城乡创业扶持人员、机构。

  申报条件:根据创业成功人数、创业带动就业人数等因素分配。

  承办科室、承办人、联系电话:社会保障科,仇亚琳86883585。

  41.孤儿基本生活保障中央和省补助资金

  政策依据:《关于下达2017年省级福利事务补助资金(第一批)的通知》(苏财社〔2017〕45号)。

  对象和范围:孤儿基本生活保障。

  申报条件:按各地人数和标准确定。

  承办科室、承办人、联系电话:社会保障科,仇亚琳86883585。

  42.城乡低保省级补助资金

  政策依据:《江苏省城乡低保省级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苏财社〔2015〕73号)。

  对象和范围:城市低保对象。

  申报条件:根据低保发放金额等确定。

  承办科室、承办人、联系电话:社会保障科,仇亚琳86883585。

  43.城乡医疗救助省补资金

  政策依据:《江苏省城乡医疗救助省补资金分配管理暂行办法》(苏财社〔2008〕142号)。

  对象和范围:城乡医疗救助机构。

  申报条件:根据医疗救助金额和工作情况等确定。

  承办科室、承办人、联系电话:社会保障科,仇亚琳86883585。

  44.军队移交政府的离退休人员安置补助资金

  政策依据:《转发民政部等四部门关于调整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离退休费和生活补贴标准以及地区生活津贴实施范围的通知》(苏民安〔2015〕4号)。

  对象和范围:军队移交政府的离退休人员。

  申报条件:按各地人数和标准确定。

  承办科室、承办人、联系电话:社会保障科,仇亚琳86883585。

  45.城镇退役士兵自主就业地方一次性经济补助省级补助资金

  政策依据:《江苏省退役士兵自主就业地方一次性经济补助省级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意见》(苏财社〔2014〕121号)。

  对象和范围:城镇自谋职业退役士兵。

  申报条件:按各地人数和标准确定。

  承办科室、承办人、联系电话:社会保障科,仇亚琳86883585。

  46.全省退役士兵教育培训资金

  政策依据:《全省退役士兵教育培训资金管理办法》(苏民安〔2014〕19号)。

  对象和范围: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机构。

  申报条件:根据实际注册参训的经济薄弱地区退役士兵学员人数、培训方式下达。

  承办科室、承办人、联系电话:社会保障科,仇亚琳86883585。

  47.省级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

  政策依据:《江苏省省级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苏财规〔2017〕40号)。

  对象和范围:江苏省养老服务体系建设。

  申报条件:根据各地老年人口数量、财政保障能力和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等进行分配。

  承办科室、承办人、联系电话:社会保障科,仇亚琳86883585。

  48.省城乡社区服务能力建设专项补助资金

  政策依据:《江苏省城乡社区服务能力建设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的通知》(苏财社〔2016〕113号)。

  对象和范围:城乡社区。

  申报条件:城乡社区。

  承办科室、承办人、联系电话:社会保障科,仇亚琳86883585。

  49.老党员生活补贴资金

  政策依据:《关于下达2017年第四季度老党员生活补助提标经费及提前下达2018年度补助经费的通知》(苏财社〔2017〕178号)。

  对象和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入党老党员。

  申报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入党老党员。

  承办科室、承办人、联系电话:社会保障科,仇亚琳86883585。

  50.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

  政策依据:《关于调整2017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政府补助标准的通知》(苏财社〔2017〕19号)。

  对象和范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

  申报条件:按各地人数和标准确定。

  承办科室、承办人、联系电话:社会保障科,仇亚琳86883585。

  51.民办医疗机构省级奖补资金.

  政策依据:《民办医疗机构省级奖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苏财社〔2014〕266号)。

  对象和范围:民办医疗机构。

  申报条件:民办医疗机构。

  承办科室、承办人、联系电话:社会保障科,仇亚琳86883585。

  52.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和综合改革省补资金

  政策依据:《江苏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补助办法(试行)》(苏财规〔2009〕12号)。

  对象和范围: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和综合改革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申报条件:按服务人口补助,综合考虑收支差额补助情况。

  承办科室、承办人、联系电话:社会保障科,仇亚琳86883585。

  53.省级残疾人康复专项资金。

  政策依据:《江苏省省级残疾人康复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苏财社〔2015〕147号)。

  对象和范围:残疾人康复工作,包括残疾儿童基本康复项目服务、贫困白内障患者手术、贫困精神残疾人基本用药、辅助器具适配补贴、假肢装配、助听器验配、康复设备补助等。

  申报条件:根据因素分配法等确定。

  承办科室、承办人、联系电话:社会保障科,仇亚琳86883585。

  54.省级残疾人就业专项补助资金

  政策依据:《江苏省省级残疾人就业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暂行)》(苏财社〔2015〕150号)。

  对象和范围:扶持残疾人按比例就业、集中就业、辅助性就业、自主创业、残疾人职业培训及促进残疾人就业的其他项目支出。

  申报条件:根据因素分配法等确定。

  承办科室、承办人、联系电话:社会保障科,仇亚琳86883585。

  55.省级残疾人生活、教育和扶贫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政策依据:《江苏省省级残疾人生活、教育和扶贫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苏财社〔2015〕184号)。

  对象和范围:生活补助、残疾学生教育补贴、扶贫补贴等。

  申报条件:根据因素分配法等确定。

  承办科室、承办人、联系电话:社会保障科,仇亚琳86883585。

  56.省级社区公益服务项目资金

  政策依据:《江苏省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苏财规〔2014〕33号)。

  对象和范围:省级关爱独居和空巢等困难老年人生活照料服务、重度残疾人关爱照料服务、专业社会工作服务和示范、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等社区公益服务项目。

  申报条件:1.供应商资格要求:(1)未被“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失信行为记录名单;(2)在各级民政部门登记且2015年度年检合格的社会组织(提供能够反映年检信息的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3)有独立的银行账户(提供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4)针对分包三、四投标的社会组织,应为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由注册地民政部门依据有关政策要求予以确定,并出具证明材料);(5)有开展社会公益服务项目的经历,反响良好(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分包五或者提供县级及以上妇联、共青团出具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中反映已核实过的项目名称和实施时间)。2.项目要求:(1)项目具有针对性、先进性、公益性、可操作性及可持续性;(2)实施周期为1年;(3)实施地域为江苏省内或各分包项目所要求的具体地域;(4)服务对象为实施地域内的符合项目要求的相关人员。

  承办处室、承办人、联系电话:综合处,韩旭光,80501327。大佬们都在玩{精选官网网址: www.vip333.Co }值得信任的品牌平台!

  57.民政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省级福彩公益金补助项目资金

  政策依据:《江苏省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苏财规〔2014〕33号)。

  对象和范围:属于民政“十三五”规划“五级民政基本公共服务设施体系”中设区市、县(市、区)级应建未建项目,或需改造升级项目。

  申报条件:1.完成初步设计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项目用地审批、环境影响评价等有关手续的在建项目(含当年完工项目);2.两年来未曾得到中央或省级福彩公益金补助的项目。

  承办科室、承办人、联系电话:综合科,贺长松,86885303。

  58.省级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乡村学校少年宫项目资金

  政策依据:《江苏省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苏财规〔2014〕33号)、《转发财政部 中央文明办 教育部 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乡村学校少年宫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苏财教〔2016〕197号)。

  对象和范围:在省文明办和省教育厅指导下地方开展的乡村学校少年宫项目。

  申报条件:利用学校现有场地和教室进行修缮并配置设备器材,将其整修成适合组织开展普及性校外活动的新立项乡村学校少年宫项目,及已开展活动的乡村学校少年宫项目。

  承办科室、承办人、联系电话:综合科,贺长松,86885303。

  59.省级健身俱乐部专项扶持资金

  政策依据:《江苏省健身俱乐部专项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苏财规〔2017〕1号)。

  对象和范围:在江苏省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的健身企业(俱乐部)或在民政部门登记的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俱乐部),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申报条件:1.申报主体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核算规范,财务状况良好;2.有固定办公场所和活动场所,专职工作人员8人以上、会员达300人以上、年拉动体育消费达500万元以上;3.上一年度承(举)办2次以上(含2次)、每次参赛规模达100人以上的体育赛事活动或组织参加2次以上(含2次)省级以上高水平体育赛事活动;4.能向体育部门提供会员数量、获得赞助、年度收入等符合申报条件的相关材料;5.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不接受申报:⑴经省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信用审查,申报单位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⑵申报单位未按要求提供财务和税务资料的;⑶申报单位1年内未实现营业收入的;⑷在省级规定的申报截至日止,申报单位连续经营期未满1年(含1年)的;⑸同一俱乐部当年度已经获得省级体育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的。

  承办科室、承办人、联系电话:综合科,贺长松,86885303。

  60.省级体育传统项目学校补助资金

  政策依据:《江苏省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苏财规〔2014〕33号)、《江苏省体育传统项目学校管理办法、江苏省体育传统项目学校评定标准及评分细则》(苏体规〔2012〕2号)。

  对象和范围:按照《省体育局、省教育厅关于印发

  申报条件:1.开展学生体育活动成绩显著、形成传统,并至少在一至两个体育运动项目上形成特色的、经省体育和教育主管部门命名的中小学校。2.优先评定发展足球、篮球、排球、田径、游泳、体操、乒乓球、羽毛球、网球、击剑、武术、跆拳道、柔道项目的学校。3.在2013-2016年度具备以下条件的学校,各市优先推荐:①已承办市(县)运动队; ②体育后备人才培养输送成绩突出;③已创建省(市)级青少年体育俱乐部;④已认定为市(县、区)级体育传统项目学校;⑤常态化开展校内、校际体育传统项目竞赛活动,组队参加市级以上体育竞赛活动;⑥学校体育文化建设有特色,学生体质健康水平优异,积极参加市级以上体育师资业务学习和培训;⑦建立学校体育场馆开放工作长效机制,并优先向本校学生开放。

  承办科室、承办人、联系电话:综合科,贺长松,86885303。

  61.省级笼式足球场、乡镇多功能运动场建设补助资金

  政策依据:《江苏省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苏财规〔2014〕33号)。

  对象和范围:省级安排的乡镇多功能公共运动场、笼式足球场、拼装式游泳池等项目。

  申报条件:1.乡镇多功能公共运动场。场地总面积不低于2000㎡,含1片标准灯光篮球场(或不小于篮球场面积的带灯光其它运动项目场地)、2个室外乒乓球台、1条20件器材的健身路径。由各地根据基层需求申报。2.笼式足球场。(1)7人制笼式足球场地:长45-90米,宽45-60米,缓冲距离(根据需要配置)≧1.5米;(2)5人制笼式足球场地:长25-42米,宽15-25米,缓冲距离(根据需要配置)≧1.5米。由各地根据基层需求申报。3.拼装式游泳池。以25×15米标准短池为主,也可选择50×25米标准池。具体建设标准按照《省体育局关于实施拆装式游泳池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苏体群〔2013〕43号)执行。由省体育局根据各地申报地点先期考察后确定。

  承办科室、承办人、联系电话:综合科,贺长松,86885303。

  62.省级体育场馆免费低收费开放补助资金

  政策依据:《江苏省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苏财规〔2014〕33号)、《江苏省体育场馆免费低收费开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苏财规〔2015〕38号)。

  对象和范围:省内已向社会免费、低收费开放的体育场,体育馆,游泳馆(跳水馆)。

  申报条件:体育场观众座位数达10000(含10000个)以上,体育馆,游泳馆(跳水馆)座位数达2000(含2000个)以上。

  承办科室、承办人、联系电话:综合科,贺长松,86885303。

  63.省级儿童福利机构设备配置补助资金

  政策依据:《江苏省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苏财规〔2014〕33号)。

  对象和范围:配置设备的省内儿童福利机构。

  申报条件:依据“十三五”期间配置设备规划,结合各地机构建设情况、床位规模、孤儿养护现状等因素分配。

  承办科室、承办人、联系电话:综合科,贺长松,86885303。

  64.省级青少年体育俱乐部补助资金

  政策依据:《江苏省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苏财规〔2014〕33号)、《关于开展江苏省示范性青少年奥林匹克体育俱乐部认定工作的通知》(苏体青〔2016〕19号)。

  对象和范围:被评定或认定后的省级示范性青少年奥林匹克体育俱乐部、国家级示范性青少年体育俱乐部及国家级青少年体育俱乐部

  申报条件:1.省级示范性青少年奥林匹克体育俱乐部。(1)已取得省级青少年奥林匹克体育俱乐部称号且年满2年(含)以上;有突出贡献的,经认定后可破格申报。(2)在民政或工商部门注册,具备独立法人代表资格和独立账户。(3)有固定办公场所,具有相应的组织管理机构,内设至少包括办公室、培训部,竞赛部等,各项规章制度健全;申请单位或依托单位自身场地数量充足,功能良好,设施配套齐全,能够满足开展各类活动的需要。(4)申请单位会员达到一定数量,能够拓展多种资金来源渠道,运营收入能够实现俱乐部业务的良好运行。每周不得少于3次训练,每次训练时间不得少于90分钟。(5)专兼职人员须满足管理与运营需要。至少有3名以上(含3名)专职管理人员;至少有5名(含5名)以上具有专业技术职称或专业技术等级并长期从事青少年体育教学或训练工作的教师、教练员或社会体育指导员。(6)积极参加各级体育部门组织的培训和竞赛等活动,积极开展青少年体育交流活动。(7)须建立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2.国家级青少年体育俱乐部。(1)俱乐部已经取得“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属地体育部门协助没有取得登记证书的俱乐部进行注册登记,3个月内补齐),有独立银行账号,财务单独建账,并聘请1名具有执业资格的专职或兼职会计人员。(2)俱乐部属地的体育、教育行政部门重视和支持依托单位创建俱乐部工作。(3)依托单位必须是具有承办条件和能力的实体型机构,具有组织开展青少年体育活动的传统、能力和条件,并已开展俱乐部创建活动1年以上。(4)依托单位或俱乐部自身场地数量充足,设施配套齐全,各项功能完好,能够满足开展活动需要,并已向公众开放,俱乐部与依托单位签订场地设施使用协议书。(5)有固定办公场所,内设机构、规章制度健全。至少有1间以上(含1间)固定的专用办公室。内设机构至少应包括:办公室、培训部等;俱乐部名称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有规范的俱乐部章程,各项规章制度健全。(6)实行会员制,突出公益性,合理收取会员费,保障会员活动权益。(7)俱乐部专、兼职人员能够满足管理与运作需要。至少有1名以上(含1名)专职管理人员(一般情况下,俱乐部主任应为专职人员),至少有3名以上具有专业技术职称,并长期从事青少年体育教学或训练的教师、教练员或具有等级称号的社会体育指导员。3.国家级示范性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由省体育局选择符合条件的省级示范性青少年奥林匹克体育俱乐部向国家推荐申报。

  承办科室、承办人、联系电话:综合科,贺长松,86885303。

  65.省级价格调节专项资金

  政策依据:《江苏省省级价格调节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苏财综〔2017〕22号)。

  对象和范围:对因执行政府依法采取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而造成经济损失的经营者给予适当补偿;对执行政府定价导致重大政策性亏损的经营者给予适当补贴;为平抑突发市场价格异常波动,对基本生活必需品的经营者给予适当补偿;为引导市场价格运行,稳定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重要民生商品和服务价格,对落实政府价格调控责任、平价销售群众基本生活必需品的经营者给予适当补贴;对与价格调控相关的重要民生商品生产流通储备、困难群体基本生活保障、价格监测、价格信息服务等给予补贴或补助。

  申报条件:依据年度预算总额和设区市、县(市)上年度常住人口数量占全省总常住人口数量比重,以及年度价格调控目标责任制考核结果等因素计算分配。

  承办科室、承办人、联系电话:综合科,贺长松,86885303。

  66、市级养老机构综合保险项目资金

  政策依据:《江苏省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苏财规〔2014〕33号)、《盐城市养老机构综合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盐民财〔2014〕24号)。

  对象和范围:全市自愿参加养老机构综合保险的所有公办、民办养老机构包含拥有10张床全以上的社会化养老服务中心、老年公寓、城市社区小型托老所、农村老年关爱之家(幸福院)和城乡社区(村)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

  申报条件:凡参加保险的养老机构入住老人出现综合保险条款所列保险事故,养老机构及时向承保业务的保险公司报案,并直接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保险公司在约定的赔偿限额内给予赔偿。保险公司由市民政局委托保险经纪公司采取招投标方式确定。

  承办科室、承办人、联系电话:综合科,贺长松,86885303。

  67.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

  政策依据:《关于编报2018年度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计划的通知》(苏农开〔2017〕36号)。

  对象和范围:全市九个县(市、区),申报主体为乡镇人民政府。

  申报条件:粮食主产县原则上单个项目区集中连片治理面积不低于0.5万亩,每个项目涉及的乡镇不超过两个,且需集中连片等。允许将已建15年以上的老项目区,重新作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区进行更新提质改造。

  承办科室、承办人、联系电话:农业科,许冰峰,86885360。

  68.省级滩涂垦区配套项目

  政策依据:《关于印发2017年度省级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建库及选项指南的通知》(苏农开综函〔2016〕5号、苏财农发函〔2016〕23号)。

  对象和范围:申报对象为乡镇人民政府、行政村(居委会),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家庭农场、种植养殖大户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以及农业科研机构。选项范围:现有黄河故道农业综合开发县(市、区)明确的黄河故道农业综合开发“十三五”规划区域范围和江苏省沿海滩涂“十三五”垦区配套规划所确定的区域范围。

  申报条件:做到“两个集中、一个结合”,即:区域集中、规模集中、结合重点扶贫。突出整体推进,绩效目标明确,外部条件良好,建设主体积极,相关手续齐备,试点“先建后补”。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成立经营1年以上(2015年10月30日前工商登记注册,下同),财务管理比较规范,具备自筹投入能力,且经社员代表大会或社员大会同意申报项目。农业企业需连续经营1年以上(2015年10月30日前工商登记注册,下同),土地流转(或合作)手续齐全,有带动农民增收的具体方案和措施。农业科研机构需为县级以上(或相应层次)农业科研推广机构,有实施项目相应的能力和经验,且有带动农民增收的具体方案和措施。家庭农场、种植养殖大户生产经营面积不低于200亩,可作为经营主体与乡、村及相关经营农业经营主体联合申报。

  承办科室、承办人、联系电话:农业科,许冰峰,86885360。

  69.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

  政策依据:《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综〔2017〕2号)。

  对象和范围:各地发放租赁补贴、城市棚户区改造及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项目。

  申报条件:按照核定的各地区年度租赁补贴户数、城市棚户区改造套数、绩效评价结果等因素以及相应权重,结合财政困难程度进行分配。

  承办科室、承办人、联系电话:综合科,贺长松,86885303。

  70.省级保障性住房建设引导资金

  政策依据:《江苏省省级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引导资金管理办法》(苏财规〔2015〕44号)。

  对象和范围:纳入省政府下达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年度计划的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公共租赁住房筹建和棚户区改造项目。

  申报条件:按照核定的各地区年度租赁补贴户数、城市棚户区改造套数、货币化安置率等因素及相应权重,结合财政困难程度分配下达引导资金。

  承办科室、承办人、联系电话:综合科,贺长松,86885303。

  71.省级PPP融资支持基金

  政策依据:《江苏省PPP融资支持基金实施办法》(苏财规〔2016〕43号)。

  对象和范围:支持江苏省境内经财政部门认可且通过财政承受能力论证的PPP项目,优先投入省级以上试点项目,优先投入省级以上试点项目及参与出资市、县的PPP项目。

  申报条件:申请省PPP融资支持基金项目向项目所在地市、县财政部门申请,申请股权投入的基金不超过项目注册资本的50%,期限不超过10年,经市、县财政部门审核后上报省PPP中心。

  承办科室、承办人、联系电话:企业科,戈长弓86882304。

  72.省级农桥项目

  政策依据:《江苏省省级农桥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苏财规〔2017〕42号)。

  对象和范围:项目库内农桥项目。

  申报条件:2016—2018年省级农桥项目库地方分库中提取,对确需从项目库以外增加建设的农桥项目,需填制《江苏省农桥建设项目库新增项目备案表》,库外项目控制在省下达的年度建设任务10%以内,其中新建项目,需同时附报乡镇区划调整、镇村合并或新农村建设等相关规划调整资料。

  承办科室、承办人、联系电话:基层科,孙文全86882356。

  73.省级抗震加固专项资金

  政策依据:《省级抗震加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苏财建〔2009〕68号)。

  对象和范围:抗震防灾规划编制项目;重点抗震加固工程技术措施实施项目。

  申报条件:抗震防灾规划编制的依据、背景资料;重点抗震加固工程技术措施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投资估算。

  承办科室、承办人、联系电话:经建科,周烨86886471。

  74.城乡客运一体化建设专项补助资金

  政策依据:《江苏省省级城乡客运一体化建设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苏财规〔2015〕8号)。

  对象和范围:镇村公交建设性项目、城市公共交通发展性项目。

  申报条件:列入省项目库的开通镇村公交、镇村公交车辆更新、智能公交和出租车汽车电调系统、公共自行车系统项目等。

  承办科室、承办人、联系电话:经建科,周烨86886471。

  75.村邮站建设专项资金

  政策依据:《江苏省省级村邮站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苏财规〔2013〕77号)。

  对象和范围:新建村邮站,提升农村邮政服务水平。

  申报条件:列入省年度村邮站建设计划的项目。

  承办科室、承办人、联系电话:经建科,周烨86886471。

  76.农村公路提档升级工程专项资金

  政策依据:《江苏省政府关于实施农村公路提档升级工程的意见》(苏政发〔2013〕27号)。

  对象和范围:保障镇村公交、校车以及城乡客运班车等安全通行,单车道通村公路(乡道)拓宽改造为双车道四级公路以及县、乡道危桥改造。

  申报条件:乡村道四级双车道比重提高至规定标准,农村路网三级以上等级公路提高至规定标准,农村生态环境进一步改善。

  承办科室、承办人、联系电话:经建科,周烨86886471。

  77.省级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引进计划专项资金

  政策依据:《江苏省省级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引进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苏财规〔2011〕8号)、《关于

  对象和范围:双创人才。

  申报条件:符合省定创新创业领军人才标准。

  承办科室、承办人、联系电话:行政事业科,龚卫红86886475。

  78.省级大学生村官创业富民引导资金

  政策依据:《江苏省省级大学生“村官”创业富民引导资金管理办法(试行)》(苏财规〔2009〕3号)。

  对象和范围:大学生村官。

  申报条件:由省、市、县选聘到村任职大学生村官创办、领办、合办的各类创业富民项目。

  承办科室、承办人、联系电话:行政事业科,龚卫红86886475。

  79.省第五期“333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专项资金

  政策依据:《江苏省第五期“333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苏财规〔2016〕17号)。

  对象和范围:用于培养对象的科研项目资助;用于第一、二、三层次培养对象的补助;用于组织培养对象进修、培训等。

  申报条件:培养对象主持的重点科研项目,优先资助国家、省重点研究课题和开发项目,主要包括:科研项目配备必要的仪器、设备和工程费;成果转化过程中的中间试验,小批量生产所需的检测手段、主要设备、材料、工装试验费等方面的支出;引进国外技术的消化、吸收、创新所需购置的相关技术软件、检测手段、样品样机、仪器、材料及试验费等;申请专利,出版有重大理论突破的学术专著,在国内外重要学术刊物和权威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所需费用;参加国际权威机构组织的学术会议、国际论坛等交流活动所需相关费用;开展国际和地区科技交流与合作所需相关费用。培养期内,对列入第一层次的培养对象,省财政择优给予30-200万元的科研项目资助;对列入第二层次的培养对象,省财政择优给予20-100万元的科研项目资助;对列入第三层次的培养对象,省财政对不超过1000名的培养对象择优给予3-20万元的科研项目资助。

  培养期内,对培养对象发放一定补助。对列入第一、二层次的培养对象,每人每月分别发放补助1万元、3000元,由省财政负担;对列入第三层次的培养对象,每人每年发放补助6000元,省有关部门的培养对象由省财政负担,各市的培养对象由所在地负担。补助主要用于资助培养对象购置图书资料等。

  组织培养对象进修、培训等,包括:组织高级访问学者进修。选派培养对象到世界知名大学、研究机构、跨国公司担任高级访问学者,或到国家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等学习进修。高级访问学者进修时间为半年,资助金额为3-7万元;组织培养对象参加境内外培训;组织培养对象健康检查和考察休养。

  承办科室、承办人、联系电话:行政事业科,龚卫红86886475。

  80.成品油价格改革补贴资金

  政策依据:《关于做好城市公交车成品油价格补助政策调整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苏财建〔2016〕461号)、《江苏省农村客运出租车行业油价补贴政策调整与资金管理实施办法》(苏财建〔2016〕224号)、《江苏省2015-2019年国内渔业捕捞和养殖业油价补贴政策调整实施方案》(苏财建〔2015〕451号)等。

  对象和范围:当年实际运营的城市公交、农村客运、出租汽车、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经营者、渔业或渔业企业、国有林业企业和林场苗圃。

  申报条件:对符合发放补贴对象的,经当地主管部门审核,上报省有关部门审批。

  承办科室、承办人、联系电话:经建科,周烨,86886471。

  81.市县港政执法基地执法经费等专项资金

  政策依据:《江苏省省级市县港政基地执法经费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苏财建〔2015〕108号)、《江苏省省级市县港口建设维护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苏财规〔2015〕13号)。

  对象和范围:港政基地建设及设施、设备购置。

  申报条件:港政执法基地建设、执法艇购置、执法车辆购置、作业区码头工程、锚地工程等项目。

  承办科室、承办人、联系电话:经建科,周烨,86886471。

  82.国家和省农机购置补贴项目

  政策依据:《2018-2020年江苏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办法》(苏农机行〔2018〕6号)。

  对象和范围: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下简称“购机者”),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申报条件:根据省确定的品目机具对购机者进行补贴。

  承办科室、承办人、联系电话:农业科,许冰峰,86885360。

  83.中央财政农业优势特色主导产业发展资金

  政策依据:《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7〕41号)。

  对象和范围:农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以及承担项目任务的单位和个人。

  申报条件:围绕具有区域优势、地方特色等条件的农业主导产业,聚焦发展中的瓶颈问题和薄弱环节,推进集约化、标准化和规模化生产,着力发展优势特色主导产业带和重点生产区域,培育打造一批有影响力的区域和产品品牌,带动发展一批与农民建立紧密利益联结机制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高现代农业生产的示范引导效应。

  承办科室、承办人、联系电话:农业科,许冰峰,86885360。

  84.省级现代农业产业发展(农业产业化引导)项目资金

  政策依据:《江苏省省级现代农业产业资金管理办法》(苏财规〔2015〕33号)。

  对象和范围: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组织、农业企业及农业园区等。

  申报条件:(一)特色优势农畜产品适度规模设施化生产。具有土地经营权且符合当地土地利用规划,确保优质安全,发展绿色生态,提升畜禽(蚕)和园艺类当地主导产业或特色优势产业。优先支持“菜篮子”产品生产;优先支持园艺标准化生产、生态健康养殖基地和蚕桑传统优势产区保种单位;优先支持农业物联网智能化设备和节能设备的应用。1、设施园艺基地规模要求:蔬菜园艺基地新(改)建标准钢架大棚、连栋大棚、冬暖式日光能温室面积达100亩以上,新(改)建防虫网室面积达300亩以上(申报此类项目,验收时间必须为防虫网室使用期),新(改)建露地喷滴灌面积达500亩以上,新(改)建智能温室面积达10亩。优先支持“菜篮子”工程蔬菜基地建设和部、省园艺作物标准园建设。补助资金重点用于钢架、薄膜、喷滴灌、防虫网、遮阳网等生产设施建设。2、养殖基地建设规模要求:新建(扩建)生猪存栏达5000头以上、肉鸡存栏每批40000只以上、蛋鸡存栏40000只以上、肉羊存栏3000只以上、肉牛存栏1000头以上、奶牛存栏1000头以上。

  (二)农产品精深加工技术装备升级改造。要求在市内建立原料生产基地,并与当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及农民建立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经营情况良好。优先支持国家级、省级龙头企业引进智能化先进加工技术装备。

  (三)产业集聚发展载体和基地建设。要求经部、省确定的省级出口农产品示范基地(区)、苏台农业合作园区、外向型农业示范区、农业国际合作示范区等开放型农业载体、农产品加工集中区、省级农业信息化示范基地。

  (四)农业新产业新业态发展引导。1、农业“走出去”发展。要求在江苏注册,获得《企业境外投资证书》;境内外生产经营情况良好,能扩大我市农产品市场有效供给;境外投资不低于100万美元,且相关投资或并购内容未享受过财政补贴。优先支持在“一带一路”沿线及周边国家和地区投资,优先支持境外合作示范区建设。2、农业展销推介。要求农业展销推介在江苏国际农业展览中心或上海西郊国际农产品交易中心江苏馆办展;参展主体市场形象良好,未发生过重大质量安全事件;展销推介面积不得少于2000㎡,其中在江苏国际农业展览中心办展不少于3000㎡。3、“互联网+”现代农业。(1)优势特色农产品网上规模营销奖励。要求自建或在第三方平台上建立网站、网店、微店等农产品电商平台,有从事农业电子商务的办公场地、配套设备和专、兼职人员;按照《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依法经营,建立相对完善的质量控制、商品配送、信用管理、售后服务等制度,所经销农产品市场口碑好,未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2017年农产品网上交易额超过200万元,排名靠前的网上营销主体。(2)农业物联网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要求开发盐城市农业物联网公共服务软件平台(PC端和手机端),包括物联网监控、农业大数据、专家在线服务等系统;在大市区建设10个农业物联网技术应用示范点。(3)“益农信息社”建设。要求按照省农委要求整市推进,由农业部门依托现有村综合服务中心、农村商超等载体,为农民提供综合农业信息等服务。建设标准参照《江苏信息进村入户整省推进示范工作实施方案》苏农信(2017)5号和《江苏信息进村入户整省推进示范工作操作办法》苏互联网农业(2017)4号。亭湖区建设总数85个;大丰区建设总数为170个;盐都区建设总数165个。4、创意休闲农业。要求具有固定经营场所,运营管理和市场前景良好。优先支持与农业特色小镇培育、特色田园乡村建设相结合的项目,优先支持经市级以上认定的创意休闲农业主题农业园、示范村、精品景点。

  (五)新型农业经营和服务主体培育。要求生产经营规范、示范和服务带动作用强。家庭农场联盟(集群)服务面积不少于5000亩。优先支持各级示范家庭农场,列入2017年名录的农民合作社,列入苏农园〔2017〕1号的综合示范合作社,提升示范合作社和创新示范合作社,列入省农民合作社“苏合”销售合作联社、综合服务体建设、档案规范化建设试点的相关项目,以及农民合作社业务指导部门开展服务培训等项目,优先支持职业农民创(领)办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支持农民合作社提升生产、加工、销售服务能力和管理运营能力;支持开展农民合作社规范化建设整体推进县行动;支持为农民合作社提供辅导、培训、指导等服务。

  承办科室、承办人、联系电话:农业科,许冰峰,86885360。

  85.省级农业三新工程项目

  政策依据:《江苏省省级农业科技创新与推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苏财规〔2017〕11号)。

  对象和范围:农业科技研究创新者;农技推广服务、农业技能培训与农业资源保护的承担者,公益性农技推广机构、科研院所和社会多元化推广主体等农业技术推广服务的提供者,以及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为主的农业技术实际使用者。

  申报条件:以优势农产品产业为单元,以产业技术集成创新与推广应用为主线,重点支持14个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建设,依靠科技进步提升农业生产链素质、效益和竞争力。要求每个项目建立3个以上示范点,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示范基地、推广基地及普通基地项目,要开展新品种、新技术、新模式、新产品、新装备的示范应用,辐射带动农业新成果推广覆盖率达到80%以上。

  承办科室、承办人、联系电话:农业科,许冰峰,86885360。

  86、省级农机三新工程项目

  政策依据:《江苏省省级农业科技创新与推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苏财规〔2017〕11号)。

  对象和范围:农机化重大技术集成推广类项目优先支持省级农机化科技示范基地、省级农业产业园区及相应农机化技术应用基础的县(市、区)申报。试验示范类项目鼓励产、学、研、推及科技示范园区(基地)联合申报。应用开发类项目以农机企业、涉农机科教单位为主体,优先扶持省级农机化科技创新中心。

  申报条件:(一)申报项目须符合项目申报文件规定的内容范围。实施期限不超过两年。(二)申报主体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必须是在江苏省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农机企事业单位或科研院所;2.牵头单位须符合项目申报主体要求。联合申报的,第一申报单位须与合作单位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各自承担的任务、经费比例、知识产权权属等;3.须掌握所申报项目领域的国内外发展动态,有一定的前期工作基础,具备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4.以企业为主体的申报单位应具有一定的资信等级,具备良好的产业化开发条件。之前年度项目实施不力、有其它不良信用行为的单位,或已承担过相同内容项目且技术上没有新突破的单位,不能申报本年度项目。(三)项目实行牵头专家、执行专家负责制。农机化重大技术集成推广项目实行牵头专家与执行专家分级负责制,农机新产品应用开发及试验示范类项目实行执行专家负责制。项目牵头单位与牵头专家见附件1-1,执行专家要求如下:1.执行专家必须具有较高专业技术水平和组织协调能力,具有高级技术职称或曾主持过市级以上农机化科技开发项目;2.执行专家必须是项目单位的在编人员,并有时间和精力从事项目实施工作;3.有不良信用行为或有应结未结项目的人员,不能再申报本年度项目;4.原则上行政机关领导不得担任项目执行专家,重大技术集成推广类项目可适当放宽。

  承办科室、承办人、联系电话:农业科,许冰峰,86885360。

  87.省以上防汛应急项目

  政策依据:《江苏省省级以上防汛应急项目申报指南(试行)》(苏财农〔2012〕8号)。

  对象和范围:《江苏省骨干河道名录》中的流域性河道、区域性骨干河道堤防(含穿堤建筑物),省际边界水利工程,省管湖泊堤防(含穿堤建筑物),海堤(含穿堤建筑物),在册水库,大中型水闸和泵站,分蓄洪区等工程险工隐患的消险处理;省级以上(含省级)批准的防汛抗旱抢险队伍抢险设施机具维修和防汛抢险训练经费;水文设施修复经费;县级以上(含县级)防汛物资储备仓库维修。

  申报条件:省骨干河道名录中的流域性河道、区域性骨干河道堤防、省际边界水利工程、省管湖泊堤防、海堤、大中型水闸泵站等工程险工隐患的消险处理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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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8.省级水利发展资金项目

  政策依据:《江苏省省级水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苏财规〔2017〕44号)。

  对象和范围: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和维修养护、高效节水灌溉、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农村河道疏浚整治、农村河道长效管护;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水土保持;水利工程维修养护;水资源管理与保护;河湖采砂及水行政执法管理。

  申报条件:小农水工程维修养护、水利工程养护、河湖管理保护、农村河道疏浚整治、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水土保持、河湖采砂及水行政执法管理按照因素分配法下达;水利工程维修采用项目法分配;水资源管理和保护采用因素法和项目法相结合的方式分配。

  承办科室、承办人、联系电话:农业科,许冰峰,86885360。

   

响水县人民政府 通知公告 国家和省、市财政扶持政策服务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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