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运会男子足球假球事件,为什么没有追究刑事责任?-今日头条

admin 阅读:37 2024-03-21 01:09:30 评论:0
广东省运会男子足球假球事件,为什么没有追究刑事责任?-今日头条

  2022年8月7日下午,广东省第十六届运动会男子足球乙A(U15)组决赛发生假球事件。

  近日,广东省纪委监委的处理通报出来了,16名党员领导干部被严肃问责。其中,党纪处理最重的是谢志光(广州市足球协会主席、广州市足球运动管理中心原主任,给予留党察看二年处分);政务处分最重的是程志文(广东省足球运动中心党总支委员、主任,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政务撤职处分,降为事业单位管理岗六级职员)、吴民春(广州市体育局党组成员、副局长,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政务撤职处分,降为二级调研员)、裴伟民(广州市体育局竞技体育处党支部书记、处长,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政务撤职处分,降为三级调研员)。

  同时,中国足球协会的处罚公告也出来了,主要有三项:1.对广州市足球协会予以临时暂停中国足球协会会员资格2年的处罚(自2022年12月25日至2024年12月24日止)。2. 终身禁止谢志光、王亚军(恒大足球学校校长)、张修宇(恒大足球学校副校长)、蔡光辉(恒大足球学校球员管理部主任)等四人从事任何在中国足球协会管理下与足球运动有关的活动。3.终身禁止黎梓菲(清远市足球代表队主教练,恒大足球学校员工)、陈伟华(清远市足球代表队助理教练,恒大足球学校员工)等两人从事任何在中国足球协会管理下与足球运动有关的活动,并取消其教练员资质。

  从通报和公告发布的信息看,没有人被移送司法追究刑事责任,估计是没有贪污、受贿等利益输送的情况或者虽然有利益输送、但没有被查实。总之,上面查处力度还是有的,只不过手下留情、刀下留人了。

  单纯从法律角度讨论,不是说一定要涉及到金钱方面的利益输送才追究刑事责任,操纵比赛、踢假球、吹黑哨等行为,影响如此恶劣,对足球运动发展伤害如此之大,简单的党纪政务处分以及暂停资格、终身禁赛、取消资质等其实很难起到震慑作用。

  那么,此种行为究竟能不能追究刑事责任?又如何追究刑事责任呢?

  《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按照相关司法解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可以认定为“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的,可以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在国家组织的重大赛事中,教练员、球员、裁判、赛事组织人员公然弄虚作假、舞弊作弊,难道就不能参照予以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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